《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(2020年本)》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,《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》《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)同時廢止。
廢輪胎回收利用發布新規范 解讀一下廢輪胎裂解煉油的新規
與原準入條件及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相比,《規范條件》及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變化內容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、生產規模、工藝及裝備、環保及安全、管理要求等方面。
(一)明確規范條件適用范圍。將準入條件改為規范條件,突出引導性、示范性作用,明確企業適用范圍是建成企業。將輪胎翻新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規范條件合二為一,體現行業整體性。
(二)刪除企業經營規模要求。對產能規模不作量化要求,鼓勵企業將產能設計、基礎投資等與廢舊輪胎可回收量、資源特點相適應,引導行業從重視規模轉變為更加注重內涵高質量發展。
(三)提高技術工藝及裝備要求。針對輪胎翻新、再生橡膠、熱裂解等不同領域,結合產業技術發展現狀,細化技術和裝備要求,提出了保障產品質量所必備的生產裝備和檢測設備要求,推動智能化發展。
(四)強化環保、安全等方面要求。增加環保排放標準、排污許可,以及安全生產管理、應急預案等要求,補充了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加工處理的能耗及材料回收處置要求,加嚴熱裂解能耗指標、明確企業應完善內部管理機制,開展相關領域管理體系認證。
(五)完善管理要求。調整了企業申報條件及時間,增加了企業實施自查并建立年度報告機制等要求,細化了對企業名稱、經營范圍等情況變更的管理流程,突出建立動態管理機制,明確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。